疫情新政,个人学习,仍有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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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学习体会】
(1)疫情当前,特事特办,为防控疫情,扩大产能购置的相关设备,税法扣除上取消了500万元的金额限制。当然,会计上按正常的固定资产核算,该怎么入账怎么入账。
(2)兼顾也可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4)比照财税[2018]54号文件,企业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此优惠,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汇算清缴时,填在A105080表的第10行。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学习体会】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符合其中任一个部门的名单就可以,比如:省工信厅。名单这事不归税局管,但是,目前税务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名单一事正在对接,将尽快明确相关事宜。
(2)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时,可以按月申请,可以申请全额退还,没有比例要求,另外,退还的是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这点,个人理解,主要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新增加的进项税额,当然,也有其他各种原因产生的增量留抵。
(3)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时,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无论公司是A、B、M、C、D哪一级别都没有限制。
(4)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可以在2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学习体会】
(1)企业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也就是说,这些物资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不是企业自主判断的,也不是税局判断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文后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2)公司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还是与承运的货物是否为重点保障物资有关,与有无运输工具无关。
(3)航空运输企业,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如果此类物资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公司同时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学习体会】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某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收费班车服务。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对应收入可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若公交车的车厢上还提供了车体广告服务,则属于“动产租赁服务”,仍需缴纳增值税。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广义而言,公共运输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方式;狭义的公共交通是指城市范围内定线运营的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公交客运、地铁等交通方式。看来,税务上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为比较狭义的范畴,未含民航、铁路的运输等。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学习体会】
个人纠结: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这类收派服务收入,可以按照上述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那么,为公司类客户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吗?如果不免征,快递公司能分清哪些是公司业务,哪些是居民个人业务吗?
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学习体会】
(1)此捐赠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可以是医疗器材,也可以是咖啡、方便面,电动车、汽车、汽油、笔记本电脑等等,只要渠道正确,手续齐全,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比如: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则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七、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学习体会】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仅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如果是直接给医院捐的现金呢?就不能全额扣除了,why?
(2)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只要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给医院的医生们捐赠咖啡,算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吗?可以全额扣除吗?
(3)直接捐给医院的,需要医院开具接收函。如果医院接收函未写明金额,企业或个人可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物资时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4)企业对外捐赠的话,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八、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学习体会】
(1)此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政策并未逐一列举,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未给员工发实物,给员工发放的是购买口罩的现金补贴,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现金补贴,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要求,我部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现予以公布。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物资清单
1 一、药品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2 (二)中医治疗药品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3 二、试剂 (一)检验检测用品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4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一)消杀用品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5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6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7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一)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8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9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10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一)车辆装备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11 (二)消杀装备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12 (三)电子仪器仪表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13 (四)关键元器件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14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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