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东岳硅材:港股股东为实现将有机硅业务分拆并在境内独立上市目的、以其持有公司前身84%股权作为出资、设立中间持股主体、变直接持股为间接持股——以股权出资视作出售公司前身股权,适用了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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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硅材(300821.SZ)于2020年2月24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前身之控股股东东岳集团(2007年联交所IPO、注册地在开曼群岛,股票代码0189.HK)为实现分拆上市目的,曾于2018 年 1 月 12 日与东岳未来签署协议,将所持东岳有限8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54,600 万元)向东岳未来出资的方式,从而实现分拆有机硅业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上市目的,以股权出资视作出售东岳硅材股权,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金杜律师认为,2018年1月东岳集团以其持有的东岳有限股权作为出资成立东岳未来,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可以按照财税【2009】59号第6条第2项“股权收购”部分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存在税务风险。

1)、股权出资设立中间持股主体的原因。“一方面,若东岳集团以向东岳未来出资方式以外的方式转让东岳有限股权,则需要先设立东岳未来,东岳未来成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需要分两步实施,手续繁琐、浪费时间;另一方面,若东岳集团先设立东岳未来,东岳未来再以现金收购东岳集团各下属子公司股权,东岳集团需要投入大量现金作为收购资金,不符合东岳集团的经济利益、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因此,东岳集团通过向东岳未来出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东岳有限股权。”……

2)、适用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补充。“东岳集团及东岳未来出具的说明与承诺:(1)东岳集团通过向东岳未来出资方式转让东岳有限股权,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东岳未来收购东岳集团持有东岳有限的股权占东岳有限全部股权的84%,不低于东岳有限全部股权的75%;(3)本次重组后东岳有限未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东岳未来、发行人承诺本次重组后12个月内亦不改变东岳有限未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本次重组中,东岳未来100%以股权支付,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东岳未来承诺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东岳有限股权;(6)就本次股权转让,东岳集团、东岳未来及发行人已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大力税手注: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岳硅材实际控制人为傅军,公司控股股东为东岳未来、持有发行人77%的股权,东岳未来的唯一股东为东岳集团,除东岳硅材以外,实际控制人傅军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为新华联集团下属企业,其中包括东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东岳集团于2007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根据金杜香港法律意见书,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新华联国际投资一直持有东岳集团616,646,818股股份,占东岳集团已发行股份的29.2%,为东岳集团最大单一股东

【财税资讯】东岳硅材:港股股东为实现将有机硅业务分拆并在境内独立上市目的、以其持有公司前身84%股权作为出资、设立中间持股主体、变直接持股为间接持股——以股权出资视作出售公司前身股权,适用了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

来源:和讯网

2)、公司前身股权演变历程。

2006年12月,东岳集团与宏达矿业(根据公告,除2007年3月16日至2007年7月9日期间宏达矿业的第一大股东东岳神舟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届时发行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东岳集团董事局主席外,宏达矿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共同出资设立东岳有限。

2010年8月,宏达矿业将其持有的东岳有限的16%股权以14,8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给东岳化工,退出东岳有限。

2018 年 1 月 12 日,东岳集团签署协议、将所持东岳有限8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54,600 万元)转让给东岳未来——以向东岳未来出资的方式实现,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2018年5月30日,香港联交所出具确认函,同意东岳集团实施分拆。

2018年,为筹备有机硅业务分拆上市,长石投资、淄博晓希对东岳硅材增资。根据《00189 东岳集团 建议分拆东岳有机硅於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上市、有关视作出售於东岳有机硅的权益的可能主要交易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2018.10.12】披露,增资后至IPO前的股权架构为(东岳有机硅即“东岳硅材”):

【财税资讯】东岳硅材:港股股东为实现将有机硅业务分拆并在境内独立上市目的、以其持有公司前身84%股权作为出资、设立中间持股主体、变直接持股为间接持股——以股权出资视作出售公司前身股权,适用了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

分拆IPO完成后的股权架构为(东岳有机硅即“东岳硅材”):

【财税资讯】东岳硅材:港股股东为实现将有机硅业务分拆并在境内独立上市目的、以其持有公司前身84%股权作为出资、设立中间持股主体、变直接持股为间接持股——以股权出资视作出售公司前身股权,适用了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料来源: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hk0000189&announcementId=1205504351&announcementTime=2018-10-12%2023:59

《300821东岳硅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2.2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37902&announcementId=1207318262&announcementTime=2020-02-24

(二)补充披露2018年东岳集团将所持东岳有限84%的股权转让给东岳未来所履行的审批程序,通过向东岳未来出资方式转让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说明发行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期间,历次股权变动(含股东出资)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2018年东岳集团将所持东岳有限84%的股权转让给东岳未来2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金杜香港法律意见书,由于东岳未来当时为东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该交易对东岳集团及其子公司整体而言并没有收购或出售任何资产,金杜香港认为《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的合规程序并不适用于该交易。同时,由于该交易中股权转让双方皆为东岳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因此亦不属《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关连交易。《联交所》并未对该交易有任何明确的要求或程序。

2018年1月12日,东岳集团与东岳未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东岳集团将其持有的东岳有限8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4,600万元)转让给东岳未来。

2018年1月15日,东岳有限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东岳集团以其持有的东岳有限8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4,600万元)作价54,600万元向东岳未来出资,并为履行出资义务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东岳未来;上述股权出资及转让完成后,公司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8年1月19日,桓台县商务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鲁外资淄桓备字201800005),东岳有限企业类型变更为内资企业。

2、东岳集团通过向东岳未来出资方式转让东岳有限股权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1)东岳集团通过向东岳未来出资方式转让东岳有限股权的原因。

为简化东岳集团境内各下属公司在境内办理各项审批的手续,提高东岳集团内部管理效率,东岳集团设立东岳未来作为其在境内各下属公司的统一持股公司。

一方面,若东岳集团以向东岳未来出资方式以外的方式转让东岳有限股权,则需要先设立东岳未来,东岳未来成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需要分两步实施,手续繁琐、浪费时间;另一方面,若东岳集团先设立东岳未来,东岳未来再以现金收购东岳集团各下属子公司股权,东岳集团需要投入大量现金作为收购资金,不符合东岳集团的经济利益、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因此,东岳集团通过向东岳未来出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东岳有限股权。

(2)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东岳集团及东岳未来出具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年59号文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符合财税2009年59号文规定的下列条件: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东岳集团及东岳未来出具的说明与承诺:(1)东岳集团通过向东岳未来出资方式转让东岳有限股权,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东岳未来收购东岳集团持有东岳有限的股权占东岳有限全部股权的84%,不低于东岳有限全部股权的75%;(3)本次重组后东岳有限未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东岳未来、发行人承诺本次重组后12个月内亦不改变东岳有限未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本次重组中,东岳未来100%以股权支付,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东岳未来承诺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东岳有限股权;(6)就本次股权转让,东岳集团、东岳未来及发行人已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综上,金杜认为,2018年1月东岳集团以其持有的东岳有限股权作为出资成立东岳未来,符合财税2009年59号文规定的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可以按照财税2009年59号文第6条第2项“股权收购”部分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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