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抵税:医院接受捐赠开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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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

1.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1)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查询当地官方网站,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热门诊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即黄冈市中医医院属于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
(2)捐赠票据: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建议单位盖章和接受人信息;
(3)需要其他证明材料,比如发票\银行回单,证明上述物资的价值,才知道税前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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