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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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问答

问:市政府28条措施中“疫情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需要如何申请?

答:为支持定期定额个体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的个体户依法合理调减其核定定额,以此减轻定期定额户的税费负担。为减少人员密切接触,便利纳税人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将统一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个体户调整定额,无需纳税人自行申请。待疫情防控解除后,税务机关将统一调整恢复原定额。

措施实施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关心纳税人实际经营状况,对实际经营额超过相关税种起征点或免税额度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后仍需缴纳税费的,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问答

问:如果我公司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确定。

纳税人享受上述免税增值税政策时,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如实填报有关免税情况,即可享受免税政策。其中: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第19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同时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作转出处理。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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