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纳税人关注的十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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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等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如果属于在工作时使用或工作时需要的,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处理。

 

二、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据您所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文件依据】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抗疫税收业务即问即答

 

三、我是一家餐饮企业,春节前购买了部分食材,准备给预定的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经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江西税务】:因疫情停业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深圳税务】: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三期)

 

六、疫情期间,我公司外购给员工发放的口罩、消毒水,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按规定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含个体户)购进口罩,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购进口罩,一次性不超过500元,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

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购进口罩,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

从境外购进口罩,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取得发票)

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规定账务处理,但是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扣除?

【广州税务】: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补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二期)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一品税悦补充】: 企业和个人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符合条件的捐赠,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全额扣除,不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

 

九、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第一期)

【一品税悦补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三)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十、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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