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票代理企业真的可开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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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从机票代理企业购买机票,并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含机票款。请问能否以此电子普通发票计算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
厦门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接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能据其计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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