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工资/两处年终奖/股权转让个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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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醒】个税实务中分析必须分清楚,谁是纳税人谁是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才是扣缴义务人),这样才能更好理解实务和应用。
【例1】某居民个人2019年11月从两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其中A单位支付工资8000元,B单位支付工资10000元,则:
A单位支付所得为8000元,10000元不是其支付的(通俗的说,管不着),不负扣缴义务,其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B单位支付所得为10000元,8000元不是其支付的(通俗的说,管不着),不负扣缴义务,其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如居民个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说白了,平时预扣预缴时,各管各的。但由于每个月扣了两次5000元,通常会造成“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能补税,通俗的说,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例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年终奖需缴纳个税,纳税人是居民个人,单位仅仅是扣缴义务人,则:政策的选择是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单位部分员工可以选择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他员工选择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是单位全部要不选择年终奖都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要不选择年终奖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如:单位有30位员工2019年12月发年终奖,其中12位员工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他18位员工选择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是可以的。
 
【例3】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两处以上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年终奖的个税,纳税人是居民个人,所以如果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在同一个月发放,纳税人就可以合并为“一次”年终奖用年终奖计税方法缴纳个税,也可以不选择合并
如果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不在同一个月发放,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年终奖用年终奖计税方法缴纳个税,其他处年终奖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思考】两处年终奖,合并按年终奖计税方法来算个税和选择一处年终奖计税方法算个税,是不是应纳税额会有差异?您懂得
 
【例4】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3月受让福建蓝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位股东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为242990000元,其中杨逸谦持有40%股权、覃炳辉持有30%股权、林惠南持有30%股权,股权转让成本为16991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额为73080000元,应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截止2016年8月1日,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按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的50%对其进行处罚,即罚款7308000元。(摘自《漳招地税罚20171》)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三位股东杨逸谦、覃炳辉和林惠南)为纳税人,以受让方(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被投资企业或目标企业(福建蓝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什么人都不是,既不是股权转让个税的扣缴义务人也不是纳税人,仅仅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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