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总分机构税率不同,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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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第一个问题: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总公司,2018年5月分别在天津、济南、成都设立了三家二级分支机构,且成都分公司2019年从事的业务及收入预计符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及收入占比等规定,请问成都分公司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惠政策(税率为15%)?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 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成都设立的分公司,若满足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惠政策条件,可适用 15%优惠税率。也就是说北京总公司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成都分公司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汇算清缴。提示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文件的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第二个问题:接上例,假设北京总公司汇算清缴时汇总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按照57号公告要求,跨区经营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要分摊500万元,三个分公司共分摊500万元。
第一步:计算分摊比例
分摊时,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根据以上公式,假设计算出天津、济南、成都三家分公司分摊比例分别是0.4、0.1、0.5。
第二步:计算总的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适用税率
各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适用税率
总、分机构总应纳税额=总机构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合计
由此,计算出:
北京总公司公司应纳税额=1000×50%×25%=125万元
天津分公司应纳税额=1000×50%×0.4×25%=50万元
济南分公司应纳税额=1000×50%×0.1×25%=12.5万元
成都分公司应纳税额=1000×50%×0.5×15%=37.5万元
总、分机构合计应纳税额=125+50+12.5+37.5=225万元
第三步:分支机构按分摊比例分摊税额
在各地区税率不同情况下,分支机构分摊的税额=总、分机构总应纳税额×5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天津分公司应分摊税额=225×50%×0.4=45万元
济南分公司应分摊税额=225×50%×0.1=11.25万元
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税额=225×50%×0.5=56.25万元
北京总公司公司应纳税额应分摊税额=225×50%=112.5万元
总、分机构合计应纳税额=45+11.25+56.25+112.5=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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