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度下股权转让印花税如何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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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你好,我想咨询关于股权的印花税。例如:甲方是A的股东,认缴2000万实际未缴纳注册资本,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金就转让了股权给丙方,对价款是20元。丙方支付了20元股权对价款给甲方,并且缴纳了注册资金2000万元。甲方和丙方分别应该缴纳的印花税怎么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上述政策,A企业按照2000万元为基数缴纳‘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需要关注是否享受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

甲方和丙方签订“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以20元为基数缴纳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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