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的餐费和公杂费能否列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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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企业召开职工小型会议或者举办培训无场租费用只有餐费和公杂费,能否列职工教育经费?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如果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请遵照执行。

因此,如果企业职工培训发生的交通费、餐费等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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